——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油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辽民初号二审案号()辽02民终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董英杰

审判员 崔耀天

书记员王如琪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光,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巍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海鸥”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有“海鸥”文字;

二、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连油漆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大连油漆有限公司负担元,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5元。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辽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大连油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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